3.3 壓鑄件的尺寸。
3.3.1 壓鑄件的幾何形狀和尺寸應當符合鑄造圖的規(guī)定。
3.3.2 壓鑄件的尺寸公差應符合 GB 6414。圖紙上應當注明特殊規(guī)定和要求。
3.3.3 當壓鑄件具有形狀和位置公差要求時, 標記方法應符合 GB 1182。
3.3.4 鑄件的尺寸公差不包括鑄件傾斜度及其非加工表面: 所包含的表面以小端為基礎(chǔ), 所包含的表面以大端為基礎(chǔ)。 要加工的曲面: 所包含的曲面基于大端, 所包含的曲面基于小端。如有特殊規(guī)定和要求, 必須在圖紙上注明。
3.4 當壓鑄件需要機械加工時, 加工余量應符合 GB/t 11350。 有特殊規(guī)定和要求的, 應當在圖紙上注明加工余量。
3.5 表面質(zhì)量。
3.5.1 鑄件的表面粗糙度應符合 GB 6060.1。
3.5.2 鑄件不得有裂紋、下鑄、松動、氣泡和任何穿透缺陷。
3.5.3 鑄件允許有劃痕、凹痕、缺乏肉和網(wǎng)狀毛刺等缺陷, 但缺陷的程度和數(shù)量應符合雙方商定的標準。
3.5.4 鑄造門、閃光燈、溢流端口、隔膜、頂針痕跡等應進行清理, 但允許有痕跡。
3.5.5 如果圖紙中沒有特殊規(guī)定, 壓鑄工藝的設(shè)置, 如頂針的位置、分型線的位置、閘門的位置和溢流口, 應由制造商確定。 否則, 圖紙應由雙方標明或商定。
3.5.6 需要對壓鑄件進行特殊加工的表面, 如拋光、噴丸、鍍鉻、鍍膜、陽極氧化、化學氧化等, 應當在圖紙上注明或者雙方同意。
3.6 內(nèi)部質(zhì)量。
3.6.1 壓鑄件不能滿足應用要求的, 不得以壓鑄件的本質(zhì)缺陷為廢品依據(jù)。
3.6.2 如對氣壓密封性、液壓密封性、熱處理、高溫涂層、內(nèi)部缺陷 (氣孔、稀疏孔、冷絕緣、夾雜物) 和未列入本標準的項目有要求, 供應和需求雙方可以達成協(xié)議。
3.6.3 在不影響壓鑄件使用的情況下, 經(jīng)制造商同意, 供應商可對壓鑄件進行滲透和修理 (如焊接修復、變形校正等)。
壓鑄件 表面質(zhì)量 內(nèi)部質(zhì)量